創建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基層群眾 應知應會50問
發布時間:2022-05-12 14:14|
欄目: 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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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目標是什么?
答:中央依法治國辦從2019年啟動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地區評估認定開始,每兩年開展一次,樹立一批批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新標桿,推動到2035年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的奮斗目標。
2.建設法治政府應當堅持什么主要原則?
答: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法治政府建設正確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一切行政機關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堅持問題導向,用法治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切實解決制約法治政府建設的突出問題;堅持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設模式和路徑;堅持統籌推進,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推動、協同發展。
3.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的總體目標是什么?
答:到2025年,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基本完善,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顯著增強,各地區各層級法治政府建設協調并進,更多地區實現率先突破,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4.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答:自治權。
5.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什么?
答: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什么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答:家庭承包經營。
7.城市土地所有權歸誰?
答:國家。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什么?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是否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答:享有。
10.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是否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答:不承擔。
11.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多少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答:30日。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是否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答:有權。
13.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憲法實施日是幾月幾日?
答:12月4日。
14.申請行政復議是否需要交費?
答:不需要。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多少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答:60日,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多少時間內提出?
答: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答:可以。
18.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那個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答: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
19.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答:可以。
20.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誰申請行政復議?
答;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1.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是否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答:可以。
22.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答:不承擔。
23.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公民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答:可以。
24.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是否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答:可以。
25.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是否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答:可以。
26.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7.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是否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答:可以。
2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答:應該受理。
29.不服哪些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答:(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30.對國家機關的哪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答:(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31.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答:(1)原告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5)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32.原告怎樣提起行政訴訟?
答:起訴時,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說明起訴理由、事實和根據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等,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33.在行政訴訟中,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訴的行政機關地位平等嗎?
答:行政機關和行政行為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他們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處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訴訟中享有特權。
34.什么是共同訴訟?
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35.哪些人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答:(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6.原告在哪些情況下應當提供證據?
答: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2)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37.原告和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
答: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1)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38.《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39.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怎么辦?
答: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0.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存在哪些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答:(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41.在行政訴訟中,哪些行為妨害了行政訴訟?
答: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有以下七種:(1)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5)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6)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7)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42.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可采取什么強制措施?
答: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3.《行政處罰法》中的證據包括哪些內容?
答:(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電子數據;(5)證人證言;(6)當事人的陳述;(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4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發生哪些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答:(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45.有權要求行政賠償的主體包括哪些?
答: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46.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所遞交的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答:(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47.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提起訴訟的時限是多少?
答: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8.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哪些費用?
答: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49.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么?
答: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50.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么?
答: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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